刘龙、王立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8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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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8039号案件名称
刘龙、王立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龙;王立山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8039号原告:刘龙,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新城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效,系辽宁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山,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原告刘龙与被告王立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刘龙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 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欣欣书 记 员 崔新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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