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龙、王立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803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8039号
  • 案件名称

    刘龙、王立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龙;王立山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8039号原告:刘龙,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新城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效,系辽宁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山,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原告刘龙与被告王立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刘龙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 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欣欣书 记 员  崔新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