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正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24执35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124执3553号案件名称
夏正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庐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夏正春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24执3553号被执行人:夏正春,男,汉族,1981年12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执行夏正春责令退赔、罚金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9700元,已执行标的7245元。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夏正春有其他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夏正春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夏正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荣富审判员 童中兵审判员 陈 振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夏伶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宫春国与通榆县兴隆山镇林茂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822民初2725号 下一篇 申林与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22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