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希尔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娜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2021)鲁01民终7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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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7731号案件名称
济南希尔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娜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济南希尔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娜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1民终77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希尔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贵德,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秀丽,山东圆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娜,女,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艳,山东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娜,山东安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济南希尔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尔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娜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4民初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希尔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由王娜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一审法院程序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不应超诉求进行裁判。而本案中,仅有希尔泰公司提起诉讼,诉求中未包含防暑降温费问题,但一审法院在最后裁判中却将防暑降温费进行判决,超出希尔泰公司的诉讼请求,对希尔泰公司的权利擅自进行处分,违反了当事人不告不理的原则,属于程序错误。第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首先,一审法院认定希尔泰公司与王娜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希尔泰公司在庭审中已经说明相关制度的制定是人事部门起草,交其他部门负责人讨论、提意见,并根据意见情况进行反馈,然后最终确定制度版本,再向职工进行宣讲。因此该制度的制定虽不是通过工会,但也是经过民主程序并经过讨论的,并且也对公司员工进行了宣讲,公司员工对制度是了解的,这一点从员工签署的《制度学习确认单》便可得知。二、一审法院对民主的认定偏于教条主义,现在的企业建立工会的很少,希尔泰公司制定制度的过程也应视为经过民主程序。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制度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制定,未向劳动者告知,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三、王娜承认其在《制度学习确认单》签名的真实性且不能证明其在被胁迫情况下签署,王娜作为一个有判断能力的个体,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而希尔泰公司就已经将相关制度对王娜进行宣讲完成了举证责任,王娜完全知晓相关制度的内容,且应该遵守。四、王娜的入职表中也已经明确承诺:无条件遵守公司已经颁发和将来颁发的一切规章制度。因此,王娜应遵守希尔泰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希尔泰公司在王娜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公司制度与王娜解除劳动关系。综上,在王娜违反希尔泰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出现旷工情况下,希尔泰公司有权按照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与王娜解除劳动关系,且属于合法解除,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次,一审法院认为王娜存在周末加班情况,与事实不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希尔泰公司支付加班费的情况是希尔泰公司安排王娜加班,而这个事实是需要王娜予以举证。而本案中,王娜并未举证希尔泰公司安排其加班,且根据王娜提交的考勤记录也不能说明是希尔泰公司安排王娜加班的情况。另,在庭审中王娜认可一周上六天班休一天,而其提交的考勤记录中,王娜虽有周末的打卡记录,但在其他工作日也有缺卡或请假的记录,这足以说明王娜每周都有一天的休息。即使王娜周末打卡,希尔泰公司也已经在其他时间安排了调休,王娜有每周一天的休息时间,故王娜不存在加班,并且希尔泰公司在王娜其他时间休息时并未扣减王娜的工资,不存在不发工资的情况。因此,王娜不存在周末加班,希尔泰公司不应支付王娜周末加班工资。且在一审法院中,有类似情况的案件,法院均认为旷工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周六天班的情况下,在一周内有休息一天的情况下,周末上班不认为是加班。同等情况下,不应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该案件是发生在疫情期间,疫情既是给国家的挑战,同样也是给企业的挑战,疫情给全国范围内的企业均造成了不利影响,而希尔泰公司作为一个医药科技公司,其不利影响更是深远。仲裁庭或法院在审理此期间劳动争议时,既要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也要照顾企业的发展,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也不能扩大企业的责任。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程序错误,且认定事实错误,严重损害了希尔泰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特上诉至中院,请求依法改判,支持希尔泰公司的诉讼请求。王娜辩称,一、希尔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正确。首先,王娜的行为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希尔泰公司的规章制度过于严苛,不能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属于滥用权利的行为。其次,希尔泰公司的规章制度不符合必备的生效条件。再次,希尔泰公司与王娜签署的劳动合同属于空白格式合同,应被认定为未签署劳动合同,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二、一审法院关于加班费的认定事实正确。希尔泰公司每周工作六天,每周六的工作已经构成加班,应该支付加班费。希尔泰公司认为王娜加班已经调休等予以解决无充分证据证明。综上,一审法院关于希尔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和加班费的认定事实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希尔泰公司的上诉诉求。希尔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希尔泰公司不予向王娜支付2月工资差额2022.52元,3月-5月工资合计4011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希尔泰公司不予向王娜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赔偿金10385.43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希尔泰公司不予向王娜支付2019年6月14日至2020年6月休息日加班费4695.22元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273.28元;4.由王娜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9年6月5日,王娜入职希尔泰公司从事行政人事工作,每月工资4300元,每月18日发放上月工资。2019年6月5日,希尔泰公司与王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但该份《劳动合同书》系格式合同,除王娜的个人信息外其余劳动合同期限、岗位、工作制、工资数额等填空部分为空白内容,且希尔泰公司未加盖公章。2019年7月5日显示王娜续签《劳动合同书》,但甲方标注为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该份《劳动合同书》系格式合同,除王娜的个人信息外其余劳动合同期限、岗位、工作制、工资数额等填空部分为空白内容,且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未加盖公章。双方均认可希尔泰公司实行一周六天工作制。希尔泰公司向王娜发放工资至2020年1月,2020年1月春节假期后因为疫情希尔泰公司未复工,直到2020年6月1日复工,2020年2月希尔泰公司未足额支付王娜工资,尚欠2020年2月工资2022.52元,此后未再向王娜发放工资或生活费。2020年6月6日,希尔泰公司向王娜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载明:“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公司业务大幅度下滑,复工时间较晚,于2020年5月29日通知您于2020年6月1日到公司上班。但您在2020年6月1日报到后,在未作报备,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岗,且在6月2日、6月3日、6月4日连续旷工。您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公司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关系。请您在收到本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办理相关交接手续。特此通知。”另查明,王娜于2020年6月6日被希尔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已怀孕。二、希尔泰公司向王娜发放其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的全月工资情况如下:2019年7月发放工资3178.46元,2019年8月发放工资3178.46元,2019年9月发放工资3738.37元,2019年10月发放工资3855.29元,2019年11月发放工资3580.67元,2019年12月发放工资3983.29元,2020年1月发放工资3263.29元。三、王娜与希尔泰公司因赔偿金、工资、报销费用、高温补贴等发生争议,到济南市槐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槐荫区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1.请求裁决希尔泰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及待通知金共计17200元;2.请求裁决希尔泰公司支付“三期”工资补偿51600元、支付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加班费、年假、未休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及高温补贴共计10315.3元;3.请求裁决希尔泰公司支付疫情期间工资共计16000元。该委于2020年10月10日出具济槐劳人仲案字[2020]第90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希尔泰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王娜支付2020年2月工资差额2022.52元;2.希尔泰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王娜支付2020年3月份至5月份生活费4011元;3.希尔泰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王娜支付赔偿金10385.43元;4.希尔泰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王娜支付2019年6月份至2020年6月份休息日加班费4695.2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273.28元;5.希尔泰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王娜支付2019年防暑降温费560元。上述仲裁裁决作出后,王娜未提起诉讼,希尔泰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本案诉讼。四、希尔泰公司对上述仲裁裁决认定的希尔泰公司欠王娜2月工资差额2022.52元、3月-5月工资合计4011元的数额无异议,但认为王娜在上述期间未提供劳动不应支付。五、2018年6月起济南市槐荫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910元。双方对希尔泰公司解除与王娜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解除有争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希尔泰公司主张单位于2020年6月1日复工,告知王娜其原工作部门因疫情原因已被取消,故在工资不变的情况下进行调岗,王娜未复是否同意,擅自离岗,旷工连续达3天以上,故于2020年6月6日以王娜严重违反管理规定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并向王娜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王娜辩称希尔泰公司于2020年6月6日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系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希尔泰公司证明其因王娜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提交考勤记录、《考勤管理规定指导意见》、《规章制度学习确认单》、《复工通知说明》等证据。有效的规章制度应具备三个条件:制定要通过民主程序;内容须具有合法性;要向劳动者公示。希尔泰公司未提交证明涉及劳动纪律的《考勤管理规定指导意见》系“经过职工代表大全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或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证据。虽然希尔泰公司提交了《规章制度学习确认单》,但该确认单上仅有考勤制度的名称,未有具体内容,希尔泰公司不足以证明上述规定的内容已向劳动者告知。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希尔泰公司对其解除与王娜的劳动合同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希尔泰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解除与王娜的劳动合同为合法解除,故希尔泰公司解除与王娜的劳动合同为非合法解除。一审法院认为,希尔泰公司、王娜均对双方自2019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希尔泰公司主张不支付王娜2020年2月工资差额2022.52元,认为王娜未提供劳动不应支付,因2020年春节期间全国疫情爆发,希尔泰公司在春节后未复工,直到2020年6月1日复工,王娜未在2020年2月提供劳动系基于疫情爆发希尔泰公司未复工原因导致,故希尔泰公司仍应支付王娜2020年2月工资,因双方对劳动仲裁裁决书认定的希尔泰公司欠王娜2020年2月工资数额2022.52元无异议,故槐荫区仲裁委裁决希尔泰公司支付王娜2020年2月工资2022.52元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希尔泰公司主张不支付王娜2020年3月至5月生活费4011元,认为王娜未提供劳动不应支付,因2020年春节期间全国疫情爆发,希尔泰公司在春节后未复工,直到2020年6月1日复工,王娜未在2020年3月至5月提供劳动系基于疫情爆发希尔泰公司未复工原因导致,故槐荫区仲裁委裁决希尔泰公司自2020年3月至5月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王娜生活费4011元(1910元/月×70%×3月)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希尔泰公司主张不支付王娜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0385.43元,经一审法院审查认定希尔泰公司解除与王娜的劳动合同系非合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希尔泰公司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月工资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王娜在希尔泰公司的工作年限为1年零2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赔偿金应按解除劳动合同前王娜正常提供劳动的月平均工资数额按1.5个月的2倍计算,经计算,槐荫区仲裁委裁决确认希尔泰公司支付王娜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385.43元不超过依法律规定计算的希尔泰公司应支付王娜的赔偿金数额,王娜未对劳动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认可了槐荫区仲裁委裁决的赔偿金数额,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该赔偿金数额10385.43元予以确认,故希尔泰公司应支付王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385.43元。希尔泰公司主张不支付王娜2019年6月14日至2020年6月休息日加班费4695.22元。王娜辩称于2019年6月15日、22日、29日,7月6日半天、13日、20日、27日,8月3日、10日、17日、25日、31日,9月21日、28日、29日,10月12日、19日、26日,11月2日、9日、16日、23日、30日,12月7日、14日、21日、28日,2020年1月4日、11日、18日、19日,共计30.5天在休息日加班。双方均认可希尔泰公司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故对王娜陈述希尔泰公司要求其在周末加班的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希尔泰公司陈述2019年9月29日、10月12日系国家规定的因假期调整后的工作日,不算加班。经查2019年9月29日、10月12日确系因法定节假日调整的工作日,故王娜主张该两日的休息日加班,一审法院不予确认。希尔泰公司陈述王娜在2019年11月2日、16日、12月28日均未有考勤记录,不认可加班,王娜自行提交的考勤记录及钉打卡记录中未有上述三天的上班记录,故对王娜主张该三日的休息日加班,一审法院不予确认。希尔泰公司主张王娜辩称的2019年6月15日调休至2019年6月17日,2019年8月3日调休至2019年8月29日,2019年8月10日调休至2019年9月6日,2019年8月17日调休至9月13日,因希尔泰公司认可公司为每周六天工作制,故其应对休息日调休提交证据,希尔泰公司提交的王娜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工资表中2019年6月至9月、2019年11月均有缺勤扣款,其又不能陈述扣款的日期,其提交的请假调休申请系7天春节假+3天年假的调休申请,非休息日调休申请的审批流程,故希尔泰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调休情况,一审法院对其该上述日期已调休意见不予采信。希尔泰公司主张王娜2020年1月4日打卡显示不在公司不应计算加班,打卡记录显示该日上班时间8:14在济南报业大厦打卡,下班为17:30分在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段店北路街道经十西路466号因外勤打卡,希尔泰公司对王娜提交的该份考勤记录予以认可,且在该份考勤记录中2019年12月21日亦在下班时间在该经十西路外勤打卡记录,故该日应认定为王娜出勤。综上,王娜在休息日加班的日期共计25.5天,经计算,槐荫区仲裁委裁决确认希尔泰公司支付王娜2019年6月14日至2020年6月休息日加班费4695.22元不超过依法律规定计算的希尔泰公司应支付王娜的上述期间的加班费数额,王娜未对劳动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认可了劳动仲裁裁决的上述期间加班费数额,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希尔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向王娜支付加班费,一审法院对该加班费数额4695.22元予以确认,故希尔泰公司应支付王娜2019年6月14日至2020年6月休息日加班费4695.22元。希尔泰公司主张不支付王娜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273.28元,王娜辩称其于2019年10月1日、2日、3日及2020年1月1日上班,希尔泰公司认为其要求员工加班都走正常的加班申请程序,王娜仅凭打卡记录不能证明其加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王娜应就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希尔泰公司要求其在上述期间内进行加班,故对王娜在上述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一审法院不予认可,对希尔泰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槐荫区仲裁委还裁决希尔泰公司支付王娜2019年防暑降温费560元,双方未就该裁决内容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济南希尔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王娜支付2020年2月工资2022.52元;二、济南希尔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王娜支付2020年3月至5月生活费4011元;三、济南希尔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王娜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385.43元;四、济南希尔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王娜支付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休息日加班费4695.22元;五、济南希尔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王娜支付2019年防暑降温费560元;六、济南希尔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支付王娜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273.28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济南希尔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希尔泰公司提交入职登记表一份,拟证明王娜在入职时已经明确承诺无条件遵守公司已经颁发的相关制度,对于制度确认单上签字确认的相关制度应该予以遵守,包括考勤管理制度。王娜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入职登记表仅显示无条件遵守作出的承诺和声明,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已经知晓颁发的规章制度具体内容,并不能证明该规章制度已经履行民主程序,并依法向劳动者进行公示和明确告知的义务,该证据不能证明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属于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规章制度滥用这一权利。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对于希尔泰公司是否应向王娜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385.43元的问题,希尔泰公司主张因王娜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故解除与其劳动合同,但希尔泰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考勤管理规定指导意见》系“经过职工代表大全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或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希尔泰公司解除与王娜的劳动合同为违法解除,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希尔泰公司支付王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385.43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希尔泰公司是否应向王娜支付2020年2月工资2022.52元、2020年3月至5月生活费4011元的问题,因2020年春节期间全国疫情爆发,希尔泰公司在春节后未复工,直到2020年6月1日复工,王娜未在2020年2月提供劳动系基于疫情爆发希尔泰公司未复工原因导致,故希尔泰公司仍应支付王娜2020年2月工资,王娜未在2020年3月至5月提供劳动也系基于上述原因,希尔泰公司应自2020年3月至5月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王娜生活费4011元。一审法院上述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希尔泰公司是否应向王娜支付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休息日加班费4695.22元的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希尔泰公司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希尔泰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调休情况,一审法院综合分析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王娜在休息日加班共计25.5天,并判决希尔泰公司支付王娜加班费4695.22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希尔泰公司是否应向王娜支付2019年防暑降温费560元的问题,因劳动仲裁裁决希尔泰公司支付王娜2019年防暑降温费560元,双方未就该裁决内容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予以确认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希尔泰公司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能推翻一审法院上述认定,故其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济南希尔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韩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郭凯旋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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