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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李国栋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2执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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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82执707号
  • 案件名称

    刘波、李国栋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波;李国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82执707号申请执行人:刘波,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凌源市。被执行人:李国栋,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沈阳市沈河区。申请执行人刘波与被执行人李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7日作出的(2020)辽1382民特16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3月3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性保险等,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魏凌飞执行员  徐文甫执行员  郑海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范志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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