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云米家电经营部、遵义锦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7民初2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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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7民初2800号案件名称
凤冈县云米家电经营部、遵义锦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冈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凤冈县云米家电经营部;遵义锦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7民初2800号原告:凤冈县云米家电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7MA6HMJJX6D,住所地:凤冈县龙泉镇龙潭湖社区嘉和茗城国际3号楼3-1-7。经营者:秦浩,男,汉族,1993年3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凤冈县。被告:遵义锦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彰教工业园区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MA6J3KJ4XC。法定代表人:赵辉群,系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凤冈县云米家电经营部与被告遵义锦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凤冈县云米家电经营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凤冈县云米家电经营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7元(已减半),由原告凤冈县云米家电经营部承担。审 判 员 肖启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吴宗祥书 记 员 朱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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