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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耀典、袁志鸿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3民督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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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3民督76号
  • 案件名称

    薛耀典、袁志鸿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薛耀典;袁志鸿;王任之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3民督76号申请人:薛耀典,男,汉族,生于1938年2月21日,住西峡县。被申请人:袁志鸿,女,汉族,40岁左右,住西峡县。系五里桥中学老师。被申请人:王任之,男,汉族,40岁左右,住西峡县。系五里桥中学老师,被申请人袁志鸿丈夫。申请人薛耀典与被申请人袁志鸿、王任之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立案后,同日发出(2021)豫1323民督7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袁志鸿、王任之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被申请人袁志鸿、王任之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申请人薛耀典与被申请人袁志鸿、王任之的债权债务关系争议较大,被申请人袁志鸿、王任之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豫1323民督7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申请费267元,退回申请人薛耀典。审判员  饶江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元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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