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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邦清与周发礼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川1113执16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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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13执16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廖邦清与周发礼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廖邦清;周发礼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13执1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廖邦清,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被执行人:周发礼,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关于廖邦清申请执行周发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23655元(含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1元,执行费8654元)及逾期利息。案件进入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周发礼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敦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周发礼名下网络资金账户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依法进行了冻结,实际冻结到18176元;另查询到被执行人周发礼与案外人张希诺共同共有位于乐山市市中区鹤翔路33号X幢X单元X楼X号、眉山市东坡区一环东路589号X幢X单元X层X号房产各1套和乐山市市中区鹤翔路33号地下1层27号地下车位1个,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发礼与案外人张希诺共同共有的乐山市市中区鹤翔路33号X幢X单元X楼X号房产和乐山市市中区鹤翔路33号地下1层27号地下车位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后申请双方达成和解,即被执行人周发礼只需要向申请人廖邦清履行500000元,剩余权利自愿放弃;履行方式为,在2021年10月8日前履行40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履行100000元。申请人廖邦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周发礼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本院已解除对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张希诺共同共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的房产、车位的查封和银行账户的冻结。另本院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周发礼名下银行存款13654元,收取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8654元。现因申请双方达成和解,且案件履行完毕尚需一定期限,申请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履行时,申请人再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113执1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刚审判员 杨建忠审判员 叶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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