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星允、刘肖熙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1302财保9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02财保95号
  • 案件名称

    王星允、刘肖熙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朝阳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星允;刘肖熙;李成华;王树林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02财保95号申请人:王星允,女,汉族,1983年4月23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申请人:刘肖熙,男,汉族,1983年7月15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被申请人:李成华,女,汉族,1956年11月10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被申请人:王树林,男,汉族,1959年7月24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申请人王星允、刘肖熙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成华、王树林所有的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王星允、刘肖熙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成华、王树林位于朝阳市双塔区,辽(2018)朝阳市不动产权第0001322号的房产,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李成华、王树林位于朝阳市双塔区的土地,共有宗地面积4014.12平方米,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穆雯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