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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2执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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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执30号
  • 案件名称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园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执3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XX大街****。法定代表人:戴皓。被执行人:袁园,男性,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XX街XX路****。本院在执行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鹰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鹰仲字第121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袁园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袁园支付借款本金、利息、仲裁费等共计4339.27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1、被执行人袁园在金融机构名下存款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相关账户;2、被执行人袁园网络资金有余额265.95元,本院已依法扣划;3、被执行人袁园名下车辆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4、被执行人袁园名下无房产、土地、林权等登记信息;5、被执行人袁园无收益性保险账户;6、被执行人袁园无公积金账户;7、被执行人袁园名下无证券、股票、股权等财产信息;8、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袁园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9、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袁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明旗书 记 员  吴晓娟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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