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2执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2执30号案件名称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园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执3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XX大街****。法定代表人:戴皓。被执行人:袁园,男性,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XX街XX路****。本院在执行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鹰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鹰仲字第121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袁园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袁园支付借款本金、利息、仲裁费等共计4339.27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1、被执行人袁园在金融机构名下存款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相关账户;2、被执行人袁园网络资金有余额265.95元,本院已依法扣划;3、被执行人袁园名下车辆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4、被执行人袁园名下无房产、土地、林权等登记信息;5、被执行人袁园无收益性保险账户;6、被执行人袁园无公积金账户;7、被执行人袁园名下无证券、股票、股权等财产信息;8、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袁园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9、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袁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明旗书 记 员 吴晓娟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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