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续家爱食品店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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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442号案件名称
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续家爱食品店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续家爱食品店案件缘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442号申请执行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58号7楼713室。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董事长。委托执行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续家爱食品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洞井安置小区11栋1-2号门面。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28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截止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8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80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续家爱食品店的银行存款80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执行员 沈文锋书记员 徐庄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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