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锦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3执1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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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3执1967号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锦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锦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3执1967号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2—50)。法定代表人:周必仁,董事长。被执行人:于锦元,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送达地址:陕西榆林市榆阳区城区北岳庙村14号,身份证地址:陕西榆林市吴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锦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锦元达成执行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203执19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双根审 判 员 张洪涛人民审判员 黄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冬冬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3执1967号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2—50)。法定代表人:周必仁,董事长。被执行人:于锦元,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送达地址:陕西榆林市榆阳区城区北岳庙村14号,身份证地址:陕西榆林市吴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锦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锦元达成执行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203执19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双根审 判 员 张洪涛人民审判员 黄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冬冬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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