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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奉刚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7执2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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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27执25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奉刚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什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什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奉刚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7执259号之一被执行人:王奉刚,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本院以(2020)新2927刑初3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王奉刚滥伐林木罪,并处罚金100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0年5月6日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5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奉刚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收到通知书立即履行义务,并要求如实报告收到《财产报告令》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收入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的方式全方位对被执行人王奉刚的财产进行查控。首先,本院通过网络向工商总局、证券、车管、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发起查控,经反馈被执行人王奉刚名下无财产登记信息。另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王奉刚无任何财产信息。本院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冻结其银行存款账户。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奉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因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交纳本案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适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奉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地力沙提·吐尔逊审判员    吴超群审判员    艾合麦提·赛皮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买日旦·木合塔尔>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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