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会与亓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鲁01民终8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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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8385号案件名称
宁海会与亓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宁海会;亓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83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海会,男,汉族,1986年10月11日出生,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亓静,女,汉族,1986年7月5日,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艳,山东知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靳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女,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宁海会因与被上诉人亓静及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6民初3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宁海会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海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赵玉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高 超书 记 员 耿 铭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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