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正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4执85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4执856号
  • 案件名称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正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镇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正杰;张喜敏;贾俊江;张喜全;许玉丽;宋富展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4执85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工业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4UFX535。法定代表人:王群秋,任董事长。被执行人:郭正杰,男,汉族,1969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张喜敏,女,汉族,生于1968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贾俊江,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张喜全,女,汉族,生于1963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许玉丽,女,汉族,生于1972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宋富展,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4日,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正杰、张喜敏、贾俊江、张喜全、许玉丽、宋富展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19)豫1324民初3079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郭正杰、张喜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借款期内利息按本金300000元,月利率9.9‰自2018年10月1日计算至2019年9月1日止,逾期利息在原利息的基础上加罚50%自2019年9月2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含已支付的利息1元);二、被告贾俊江、张喜全、许玉丽、宋富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72.2元,减半收取计3286.1元,由被告郭正杰、张喜敏负担,被告贾俊江、张喜全、许玉丽、宋富展承担连带责任。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执行,并依法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本院申报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刘江辉审判员 靳云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 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