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阳区兴田农资商店与龙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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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2072号案件名称
双阳区兴田农资商店与龙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双阳区兴田农资商店;龙德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072号原告:双阳区兴田农资商店,住所地:山河街道路西林场北100米。 经营者:李双权,男,1980年11月17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丽,女,1980年3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龙德福,男,1970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双阳区兴田农资商店诉被告龙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双阳区兴田农资商店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德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双阳区兴田农资商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阳区兴田农资商店撤回对被告龙德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双阳区兴田农资商店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李亲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佳慧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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