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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阳区兴田农资商店与龙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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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2072号
  • 案件名称

    双阳区兴田农资商店与龙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双阳区兴田农资商店;龙德福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072号原告:双阳区兴田农资商店,住所地:山河街道路西林场北100米。        经营者:李双权,男,1980年11月17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丽,女,1980年3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龙德福,男,1970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双阳区兴田农资商店诉被告龙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双阳区兴田农资商店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德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双阳区兴田农资商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阳区兴田农资商店撤回对被告龙德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双阳区兴田农资商店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李亲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佳慧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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