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诗恩、亳州鑫瑞麒医院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4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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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4153号案件名称
杨诗恩、亳州鑫瑞麒医院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杨诗恩;亳州鑫瑞麒医院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4153号申请执行人:杨诗恩,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亳州鑫瑞麒医院,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16026679465664。法定代表人:闫瑞新。申请执行人杨诗恩与被执行人亳州鑫瑞麒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1602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亳州鑫瑞麒医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诗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4259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亳州鑫瑞麒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亳州鑫瑞麒医院名下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亳州鑫瑞麒医院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及限制高消费。截至2021年9月1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杨诗恩。综上,被执行人亳州鑫瑞麒医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曹友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 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4153号申请执行人:杨诗恩,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亳州鑫瑞麒医院,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16026679465664。法定代表人:闫瑞新。申请执行人杨诗恩与被执行人亳州鑫瑞麒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1602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亳州鑫瑞麒医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诗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4259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亳州鑫瑞麒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亳州鑫瑞麒医院名下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亳州鑫瑞麒医院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及限制高消费。截至2021年9月1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杨诗恩。综上,被执行人亳州鑫瑞麒医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曹友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 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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