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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欣与张杨居间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1002执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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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执921号
  • 案件名称

    岳欣与张杨居间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岳欣;张杨
  • 案件缘由

    居间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02执921号申请执行人:岳欣,女,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执行人:张杨,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本院在执行岳欣与张杨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杨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有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其名下拥有,坐落于牡丹江市东安区镜泊湖北路以东兴隆街以北030102室,产权证号为1097361、房产图号为355-490-3/1-17-030102、建筑面积为109.60平方米房屋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杨银行存款16296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被执行人张杨名下,坐落于牡丹江市东安区镜泊湖北路以东兴隆街以北030102室,产权证号为1097361、房产图号为355-490-3/1-17-030102、建筑面积为109.60平方米房屋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房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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