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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满族自治县泰达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桂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6执1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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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执1483号
  • 案件名称

    丰宁满族自治县泰达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桂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泰达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桂森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826执1483号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泰达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82608499120X8,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盛世龙源底商。法定代表人:石宝昆,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桂森关于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泰达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桂森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的(2019)冀0826民初21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桂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泰达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桂森给付标的款47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的(2019)冀0826民初211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予以结案。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张伟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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