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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同源物业有限公司、李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6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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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6311号
  • 案件名称

    大连同源物业有限公司、李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大连同源物业有限公司;李岩霞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6311号原告:大连同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炮台街道三家村民委。法定代表人:童家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岩霞,女,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原告大连同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同源物业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于全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于 洋书 记 员 张 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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