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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龙汇租赁站与常九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6民初4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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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6民初4928号
  • 案件名称

    北京金龙汇租赁站与常九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北京金龙汇租赁站;常九林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6民初4928号原告:北京金龙汇租赁站,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经营者:郑维臣,负责人。被告:常九林,男,196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原告北京金龙汇租赁站与被告常九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金龙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金龙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慧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蒋佳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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