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区阿勒泰路君宇汽车配件销售部、左坤等乌苏北方之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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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恢849号案件名称
新市区阿勒泰路君宇汽车配件销售部、左坤等乌苏北方之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新市区阿勒泰路君宇汽车配件销售部;左坤;乌苏北方之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849号申请执行人:新市区阿勒泰路君宇汽车配件销售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208号。 经营者:王英君,该经销部负责人。 被执行人:左坤,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执行人:乌苏北方之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塔城地区乌苏市新市区办事处工业园区奎河路067号。 法定代表人:左坤,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市区阿勒泰路君宇汽车配件销售部与被执行人左坤、乌苏北方之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2月20日以(2019)新0104执325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乌苏北方之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新市区办事处奎河路067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手续;查封乌苏北方之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奎河路东侧外环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手续。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需解除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乌苏北方之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新市区办事处奎河路067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手续的查封。权证号:乌苏市房权证新市区办事处字第XXXX号、乌苏市房权证新市区办事处字第XXXX号、乌苏市房权证新市区办事处字第XXXX号、乌苏市房权证新市区办事处字第XXXX号 二、解除被执行人乌苏北方之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奎河路东侧外环路北侧土地使用权手续的查封。土地使用权证号:乌苏国用2015第000002525号、乌苏国用2015第000002524号、乌苏国用2015第000002526号、乌苏国用2015第000002523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哈布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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