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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国辉与上海中泰职业技能培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7民初23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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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7民初23394号
  • 案件名称

    林国辉与上海中泰职业技能培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林国辉;上海中泰职业技能培训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23394号原告:林xx,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上海中泰职业技能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金xx。本院在审理原告林xx诉被告上海中泰职业技能培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xx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xx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晓伦书记员  管惠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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