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元和、鄢家中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保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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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保222号案件名称
孙元和、鄢家中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孙元和;鄢家中;张瑜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保222号申请保全人:孙元和,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代理人:柳娟,女,湖南子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向蓓,女,湖南子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保全人:鄢家中,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保全人:张瑜,女,1989年10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申请保全人孙元和与被保全人鄢家中、张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孙元和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鄢家中、张瑜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账户资金16000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承保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2143070000000136)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孙元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保全人鄢家中、张瑜在存款、支付宝、财付通账户资金1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湘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新希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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