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凤城市碧海供热服务有限公司、刘晓旭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73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733号
  • 案件名称

    凤城市碧海供热服务有限公司、刘晓旭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凤城市碧海供热服务有限公司;刘晓旭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733号申请执行人:凤城市碧海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爱阳镇棚改新区钓鱼台16号楼。法定代表人:于洪亮,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晓旭,女,1986年2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凤城市碧海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晓旭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682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我院通过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控,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股权红利、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宪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金寒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