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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祥穿、候志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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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623号
  • 案件名称

    张祥穿、候志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封丘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张祥穿;候志刚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623号申请执行人:张祥穿,男,1990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执行人:候志刚,男,198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祥穿与被执行人候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祥穿申请执行的债权为4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3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候志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候志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候志刚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二、2021年3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候志刚发出传票一份,通知其于2021年3月16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候志刚未到本院接受询问。三、2021年3月8日、2021年3月9日、2021年3月22日、2021年4月13日、2021年7月9日、2021年9月3日,经总对总查控分别对被执行人候志刚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民政、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候志刚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四、2021年7月27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张祥穿可以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候志刚名下财产进行调查。五、2021年8月25日,经向被执行人候志刚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候志刚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六、经向封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封丘分公司、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封丘管理站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候志刚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收益类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七、2021年9月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候志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八、经对申请执行人张祥穿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候志刚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申请执行人张祥穿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候志刚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静审判员 翟新华审判员 王金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马武双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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