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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涛、刘利甫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23执1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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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23执1436号
  • 案件名称

    洪涛、刘利甫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洪涛;刘利甫;鲁杰;安建平;李小景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23执1436号被执行人:洪涛,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刘利甫,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鲁杰,女,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县)。被执行人:安建平,女,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户籍地:河南省卢氏县)。被执行人:李小景,女,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户籍地:河南省武陟县)。关于被执行人洪涛、刘利甫、鲁杰、安建平、李小景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823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洪涛缴纳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4000元;被告刘利甫缴纳罚金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000元;被告鲁杰缴纳罚金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被告安建平缴纳罚金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100元;被告李小景缴纳罚金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1463元。因被告人洪涛、刘利甫、鲁杰、安建平、李小景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洪涛、刘利甫、鲁杰、安建平、李小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刘利甫、鲁杰、安建平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洪涛、李小景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30日、2021年6月17日、2021年8月2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李小景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洪涛名下有银行存款1764.1元,已扣划并缴纳本院。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信息三、本院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李小景名下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公积金登记信息。四、委托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洪涛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洪涛名下有房产和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走访,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洪涛、李小景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利甫、鲁杰、安建平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洪涛已履行1764.1元,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已发现被执行人洪涛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洪涛、李小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洪涛、李小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洪涛、李小景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索小生审判员  宋彩霞审判员  郭满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文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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