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志明与陈祖树,黄阳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8民初370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8民初3705号
  • 案件名称

    王志明与陈祖树,黄阳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巫溪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志明;陈祖树;黄阳俊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8民初3705号 原告:王志明,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辉,重庆市巫溪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东,重庆市巫溪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祖树,男,1993年4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祖山,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光佳,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阳俊,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王志明与被告陈祖树、黄阳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王志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志明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冉光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江金璋  - 1 –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