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明与陈祖树,黄阳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8民初3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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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8民初3705号案件名称
王志明与陈祖树,黄阳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志明;陈祖树;黄阳俊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8民初3705号 原告:王志明,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辉,重庆市巫溪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东,重庆市巫溪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祖树,男,1993年4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祖山,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光佳,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阳俊,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王志明与被告陈祖树、黄阳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王志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志明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冉光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江金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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