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江欣、陈四新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兵02民终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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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02民终151号案件名称
罗江欣、陈四新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罗江欣;陈四新;范建华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兵02民终1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罗江欣,男,1963年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二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四新,男,1966年出生,住第二师三十二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范建华,男,1967年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上诉人罗江欣因与被上诉人陈四新、范建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202民初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江欣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21年9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江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江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57元,减半收取478.50元,由上诉人罗江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弥永利审 判 员 张富强审 判 员 石红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赵风娇书 记 员 郭婷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兵02民终1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罗江欣,男,1963年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二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四新,男,1966年出生,住第二师三十二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范建华,男,1967年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上诉人罗江欣因与被上诉人陈四新、范建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202民初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江欣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21年9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江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江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57元,减半收取478.50元,由上诉人罗江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弥永利审 判 员 张富强审 判 员 石红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赵风娇书 记 员 郭婷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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