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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冲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8执1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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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执1681号
  • 案件名称

    刘冲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冲峰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8执1681号 被执行人:刘冲峰,男性,1986年1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被执行人刘冲峰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18刑初159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移送执行,要求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车辆、房产等登记信息,虽有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不足以缴清罚金,本院已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不足以缴清罚金,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118执16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宫美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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