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辉、刘峰岩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2执888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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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2执888号之四案件名称
于辉、刘峰岩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于辉;刘峰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2执88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于辉,女,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丹东手表公司退休职工,住丹东市元宝区。被执行人:刘峰岩,女,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安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辽0602民初980号民事判决:“被告刘峰岩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于辉借款250000元,并自2020年4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2020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逾期利息。如果被告刘峰岩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刘峰岩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先后多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对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号码为辽F×××××号别克牌车辆一台,被执行人的丈夫曲仁龙(已逝)名下有坐落于丹东市××镇××村××山村民组的房屋一处,被执行人的丈夫曲仁龙(已逝)在丹东东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有未结算的工程款,被执行人有退休工资账户。上述房屋已经被另案查封,本院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退休工资账户已经被另案采取按月划拨措施,本院依法采取了轮候划拨措施。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但未能实际控制车辆,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丈夫曲仁龙(已逝)在丹东东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有未结算的工程款采取了冻结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信息表示认可,并表示其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通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财产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明*审 判 员 齐国峰人民陪审员 胡 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倩竹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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