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存忠、涂勇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03民初36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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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03民初3634号之一案件名称
邵存忠、涂勇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邵存忠;涂勇;严廷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03民初3634号之一原告:邵存忠,男,1973年1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洞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明,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0108719。被告:涂勇,男,1971年3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被告:严廷波,男,198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原告邵存忠诉被告涂勇、严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邵存忠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存忠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存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017元,由邵存忠负担。审 判 员 周定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娅霖书 记 员 尚源龄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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