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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志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拉特后旗分公司、王彬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825民初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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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825民初722号
  • 案件名称

    内蒙古志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拉特后旗分公司、王彬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内蒙古志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拉特后旗分公司;王彬林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825民初722号原告:内蒙古志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拉特后旗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巴音镇玛瑙湖20号楼4单元2楼东户。负责人:张瑞珍,系内蒙古志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拉特后旗分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娜,女,汉族,1984年10月15日出生,系内蒙古志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拉特后旗分公司经理。被告:王彬林,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原告内蒙古志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拉特后旗分公司诉被告王彬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内蒙古志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拉特后旗分公司于2021年9月15-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彬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志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拉特后旗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志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拉特后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蒙古志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拉特后旗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海 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海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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