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驼峰路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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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449号案件名称
西北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驼峰路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西北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驼峰路街道办事处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7449号原告:榆林市榆阳区驼峰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802MB29020169。法定代表人:张利飞,系该办事处主任。诉讼委托代理人:司雪侠、刘忠山,系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北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阳区西沙幸福路区毛纺厂家属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878。法定代表人:王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榆林市榆阳区驼峰路街道办事处与被告西北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之后七日内未及时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榆林市榆阳区驼峰路街道办事处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晓涛人民陪审员 童广渔人民陪审员 袁向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贾小霞书 记 员 郭 鹏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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