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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玉英、马忠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023民初2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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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23民初2377号
  • 案件名称

    马玉英、马忠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霍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马玉英;马忠海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新4023民初2377号 原告:马玉英,女,1965年10月3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被告:马忠海,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原告马玉英与被告马忠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马玉英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玉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玉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马玉英负担。   审判员  马丽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书记员  董天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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