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玉英、马忠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023民初2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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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3民初2377号案件名称
马玉英、马忠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霍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马玉英;马忠海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新4023民初2377号 原告:马玉英,女,1965年10月3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被告:马忠海,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原告马玉英与被告马忠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马玉英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玉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玉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马玉英负担。 审判员 马丽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书记员 董天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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