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希珍与王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19)兵0601执5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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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兵0601执555号之一案件名称
芦希珍与王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芦希珍;王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兵0601执5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芦希珍,女,1959年10月20日出生,住五家渠市。被执行人王巍,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住昌吉市。申请执行人芦希珍与被执行人王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兵0601民初10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芦希珍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巍给付人民币共计74337.5元,并承担执行费1015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王巍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当事人交款通知书,被执行人王巍未实际履行。2.本院自2021年3月2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巍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王巍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已被本院进行冻结。3、被执行人王巍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巍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和公积金,均无登记信息。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巍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巍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涛审判员 杨 锐审判员 王更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倩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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