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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婷婷与陕西鑫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陕06执恢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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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执恢9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屈婷婷与陕西鑫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屈婷婷;陕西鑫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执恢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屈婷婷,女,汉族,1986年11月27日生,住陕西省洛川县解放路凤鸣巷第二家722号。委托代理人:屈新发,男,汉族,系申请执行人父亲(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陕西鑫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延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60号英达大厦1407室(裁决书载明)。法定代表人:陈建民。本院受理的屈婷婷与陕西鑫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在洛川、延安、西安均无房产登记信息,且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南有强审判员  黄延峰审判员  韩永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新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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