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成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5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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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5899号案件名称
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成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成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5899号原告: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19号金科大厦803、805室。法定代表人:姜福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辽宁树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斯,辽宁树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杨成久,男,1959年1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原告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成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刁婷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 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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