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治、李善成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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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203执1512号案件名称
王福治、李善成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福治;李善成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512号申请执行人:王福治,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李善成,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福治与被执行人李善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0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19)新0203民初255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善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理由,申请执行人王福治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善成支付50581.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59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龙军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执行的请求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203执15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审判员 孙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新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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