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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治、李善成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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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203执1512号
  • 案件名称

    王福治、李善成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福治;李善成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512号申请执行人:王福治,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李善成,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福治与被执行人李善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0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19)新0203民初255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善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理由,申请执行人王福治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善成支付50581.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59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龙军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执行的请求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203执15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审判员    孙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新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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