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韦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桂1031民初2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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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31民初2109号案件名称
杨某1、韦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杨某1;韦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桂1031民初2109号原告:杨某1,女,1986年11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韦某,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原告杨某1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小孩杨某2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自行抚养;小孩杨某3跟随被告生活,由被告自行抚养;3.判决原、被告双方共同所有的位于隆林县两层楼房及一辆红色雪佛兰汽车作价出卖后,所得价款进行均分,原、被告各占一半;4.判决原、被告各自享有各自名下的债权,各自承担各自名下债务的偿还义务。事实与理由:原告在与被告相识之前,双方都各自有家庭但均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与前夫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了男孩杨某2。原、被告双方于××××年相识后自由恋爱,未办理结婚酒席,于××××年××月××日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双方共同生育了男孩杨某3。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合组成家庭,婚后发现性格、生活习性等多方面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韦某辩称,我同意与杨某1离婚,这也是我们双方协商好的,也拟好了《离婚协议书》并在上面签字捺印,对于原告的诉请我没有意见。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杨某1与被告韦某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原告杨某1与被告韦某共同生育的男孩杨某3跟随被告韦某生活,由被告韦某自行抚养;原告杨某1在不影响小孩学习、生活的前提下,有探视小孩的权利,被告韦某应给予配合;三、共同财产:原告杨某1与被告韦某将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红色雪佛兰汽车(车牌号为:桂L×××**)一辆作价卖出,卖出后所得价款由原告杨某1与被告韦某平均享有;四、债权债务:原告杨某1与被告韦某各自享有自己名下债权的权利,并各自承担自己名下债务的偿还义务。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韦某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绍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维倩书 记 员 蒲永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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