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与张现洁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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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531号案件名称
张伟与张现洁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伟;张现洁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531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20日,住南召县板山坪镇。被执行人:张现洁,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27日,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张现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豫1321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现洁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在和解期间无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恢5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曹富强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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