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艳英、曹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3民初1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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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3民初1882号案件名称
雷艳英、曹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雷艳英;曹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3民初1882号原告:雷艳英,女,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现住永兴县。被告:曹锋,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现住永兴县。原告雷艳英与被告曹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雷艳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雷艳英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阳海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建凤书 记 员 邓丽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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