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刚、北票恒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恢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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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执恢100号案件名称
刘刚、北票恒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朝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刚;北票恒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朝阳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刘刚,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北票恒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经济开发区轻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伊振民,经理。被执行人:朝阳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南大街。法定代表人:薛海亮,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刚与北票恒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朝阳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网络、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志国执行员 许国辉执行员 宋世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邱 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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