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歆瑶与荆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77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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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77039号案件名称
罗歆瑶与荆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罗歆瑶;荆波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7039号原告:罗歆瑶,女,1995年2月7日出生,苗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告:荆波,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罗歆瑶与被告荆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歆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歆瑶负担。审判员 沈晨玲书记员 王佳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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