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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歆瑶与荆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77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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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77039号
  • 案件名称

    罗歆瑶与荆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罗歆瑶;荆波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7039号原告:罗歆瑶,女,1995年2月7日出生,苗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告:荆波,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罗歆瑶与被告荆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歆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歆瑶负担。审判员  沈晨玲书记员  王佳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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