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达坂城支行、郭霞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7执保36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7执保365号
  •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达坂城支行、郭霞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达坂城支行;郭霞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7执保365号申请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达坂城支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达坂城街。        法定代表人:古娅楠,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郭霞,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达坂城支行与被申请人郭霞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7财保16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达坂城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霞微信账户中1,000元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达坂城支行以担保函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郭霞微信账户中1,000元资金。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阿依丁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志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