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兆志、类延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5民初1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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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民初1922号案件名称
张兆志、类延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穆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兆志;类延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5民初1922号原告:张兆志,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类延刚,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张兆志与被告类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现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原告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兆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兆志负担。审判员 高克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肖 楠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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