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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盟伟、洛阳鑫鑫粉体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5执1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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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5执1431号
  • 案件名称

    付盟伟、洛阳鑫鑫粉体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付盟伟;洛阳鑫鑫粉体材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5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付盟伟,男,汉族,1973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洛阳鑫鑫粉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鑫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嵩县田湖镇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0768218925。法定代表人:赵国强。本院在执行付盟伟申请执行鑫鑫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即自执行立案始至本协议签订之日,除鑫鑫公司已清付70000元外。剩余本金2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7420元鑫鑫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前22万元,剩余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7420元于2022年3月30日前清付完毕。若鑫鑫公司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若未按此履行,恢复原调解书执行,鑫鑫公司应按照调解书第三条确定的利息标准支付利息。本案执行费4361元由鑫鑫公司承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325执14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世敏审判员  陈玉川审判员  徐建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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