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盟伟、洛阳鑫鑫粉体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5执1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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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5执1431号案件名称
付盟伟、洛阳鑫鑫粉体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付盟伟;洛阳鑫鑫粉体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5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付盟伟,男,汉族,1973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洛阳鑫鑫粉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鑫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嵩县田湖镇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0768218925。法定代表人:赵国强。本院在执行付盟伟申请执行鑫鑫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即自执行立案始至本协议签订之日,除鑫鑫公司已清付70000元外。剩余本金2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7420元鑫鑫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前22万元,剩余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7420元于2022年3月30日前清付完毕。若鑫鑫公司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若未按此履行,恢复原调解书执行,鑫鑫公司应按照调解书第三条确定的利息标准支付利息。本案执行费4361元由鑫鑫公司承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325执14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世敏审判员 陈玉川审判员 徐建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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