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岳阳市飞凌实业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恢2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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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恢225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岳阳市飞凌实业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湖南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岳阳市飞凌实业总公司;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岳阳市天泰皮革总公司;湖南省岳阳印刷厂;湖南省岳阳市瓷厂;岳阳市化工机械厂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恢2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陈猛。被执行人:岳阳市飞凌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罗生。被执行人: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曾用名岳阳市计划委员会),住所地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大楼6楼。负责人:刘晓英。被执行人:岳阳市天泰皮革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路东茅巷77号。法定代表人:周灼光。被执行人:湖南省岳阳印刷厂,已注销。被执行人:湖南省岳阳市瓷厂,已注销。被执行人:岳阳市化工机械厂,已吊销。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已于1996年3月1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1995)南经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03执恢225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国雍审 判 员 李 武审 判 员 李俊才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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