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建军、庞道松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02执保1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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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执保1419号案件名称
苗建军、庞道松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宿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苗建军;庞道松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302执保1419号申请人:苗建军,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庞道松,男,196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苗建军诉被申请人庞道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庞道松在金融机构存款16000元,申请人提供自己名下车牌号名下皖L×××××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庞道松在金融机构存款16000元。二、查封苗建军名下车牌号为皖L×××××号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干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阿龙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302执保1419号申请人:苗建军,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庞道松,男,196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苗建军诉被申请人庞道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庞道松在金融机构存款16000元,申请人提供自己名下车牌号名下皖L×××××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庞道松在金融机构存款16000元。二、查封苗建军名下车牌号为皖L×××××号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干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阿龙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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