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亚杰与赵常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182民初5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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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384号案件名称
赵亚杰与赵常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赵亚杰;赵常宝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82民初5384号原告:赵亚杰,女,196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赵常宝,男,1976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赵亚杰诉被告赵常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姐弟关系。2018年8月被告在我处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给我出具欠据一枚。我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现我要求被告立刻偿还此款并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在诉状中所说的借款时间、金额都事实。原告是我的亲姐姐,我要给原告楼,原告不要,就要钱,结果楼一直没卖掉,我现在没有能力给付此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姐弟关系。被告于2018年8月在原告处借款20万元,并于2019年10月1日原告出具同等数额的借条一枚,双方约定在2021年前还清。到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一直未能给付。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借款有借条为凭,应认定被告欠原告20万元,被告应给付此款。因借条上未约定利息,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应视为没有利息。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八十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常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赵亚杰借款20万元。 案件受理费2150.00元、保全费1520.00元计367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庆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晓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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