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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亚杰与赵常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182民初5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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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384号
  • 案件名称

    赵亚杰与赵常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赵亚杰;赵常宝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82民初5384号原告:赵亚杰,女,196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赵常宝,男,1976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赵亚杰诉被告赵常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姐弟关系。2018年8月被告在我处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给我出具欠据一枚。我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现我要求被告立刻偿还此款并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在诉状中所说的借款时间、金额都事实。原告是我的亲姐姐,我要给原告楼,原告不要,就要钱,结果楼一直没卖掉,我现在没有能力给付此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姐弟关系。被告于2018年8月在原告处借款20万元,并于2019年10月1日原告出具同等数额的借条一枚,双方约定在2021年前还清。到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一直未能给付。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借款有借条为凭,应认定被告欠原告20万元,被告应给付此款。因借条上未约定利息,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应视为没有利息。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八十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常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赵亚杰借款20万元。        案件受理费2150.00元、保全费1520.00元计367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庆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晓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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