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化臣、沈阳金羽文化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2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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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12938号案件名称
李化臣、沈阳金羽文化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化臣;沈阳金羽文化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12938号原告:李化臣,男,汉族,1944年9月5日出生。被告:沈阳金羽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18号(1304)。法定代表人:华成卫。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化臣诉被告沈阳金羽文化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化臣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化臣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殷健书 记 员 王娜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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